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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进补 勿食草乌

发布时间:2018-09-10 11:08:36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作者:李江映  |  责任编辑:杨硕

在我国一些地区,有进入秋冬季节就进补的习惯。云南部分地区长期以来有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民间习俗,导致草乌、附子等中毒事件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全省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比砒霜还毒的乌头碱

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副主任,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介绍说,近年来,云南每年都会发生草乌、附子等中药材中毒事件,其中最严重的一起因村民邀请亲朋好友一起在家中加工食用草乌炖猪脚,造成27人中毒、6人死亡。

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记载,草乌为毛茛科植物北乌头的干燥块根,附子为毛茛科植物乌头的子根的加工品。云南老百姓常说的草乌,其实是毛茛科乌头属的一大类药材的统称。目前统计的乌头属植物在全国有211种,在云南就有68种,常见的有黄草乌、紫草乌、滇西乌头、雪上一枝蒿等等,其主要毒性成分是乌头碱。研究表明,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毫克~5毫克即可致死。乌头碱的毒性甚至超过砒霜,超量使用会引起口唇和四肢麻痹、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对心脏毒性大,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国务院已将生草乌、生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一般临床上、制剂生产上用的草乌、附子都是需要炮制后才能入药的,且炮制方法除药典收载的药材严格按药典执行外,不同地区也有自己的炮制规范,都必须按照规范严格执行。”云南中医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马晓霞说,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在药用中,有祛风除湿、温经止痛之效,可用于风寒湿痹、关节疼痛、心腹冷痛、寒疝作痛及麻醉止痛等,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

加工食用草乌类药材危险大

由云南省食药监局指导完成的《关于云南省食用草乌情况的专题报告》显示,在收回的36916份问卷中,56.84%的人认为“对身体好我就吃”,33.4%的人认为“吃草乌致死”是因为“烹饪方法不对”。

“‘吃草乌对身体好’这种说法目前还缺乏确切的科学依据,而且也没有任何一种煮食方法可以保证去除草乌、附子的毒性。”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高连明表示,退一步说,即使煮食草乌、附子有预防感冒、增加身体抵抗力等功效,但食用稍有不慎就会中毒,用生命安全的代价去换取预防感冒,是不值得的行为。

为什么有的人吃了草乌没中毒?对此,马晓霞解释说,不同种的草乌类药材,其中的毒性成分常常是有差异的。最近的研究还发现,即便是同一种药材,例如黄草乌,不同产地采收的样品,其中的毒性成分含量都有差别,有的差3~5倍。

马晓霞提醒,多数乌头类药材从外观形态上很难区分,有时候连专家都很难直接分辨,需要借助专业技术才能进行鉴别,普通老百姓更是难以辨认,不仅不能准确识别不同种类的草乌,更不可能识别其中的毒性成分和含量。所以附子、草乌这些毒性药材,不能自己煮着吃,尤其是自己采集的生药材,剧毒成分的含量可能是比较高的。草乌、附子中毒后没有特效疗法,若发生误食,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

餐饮服务单位严禁加工销售草乌

刘本军介绍,既可药用又可食用的中药材有明确规定,早在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中,就向社会公布了三种中药食用分类:第一类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如丁香、八角、当归、灵芝等,可以和食品一起加工食用;第二类是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如车前草、五味子、牛蒡子等;第三类是保健食品禁用中药名单,如砒霜、草乌、附子、雪上一枝蒿等。草乌、附子类不仅在第三类保健食品禁用中药名单中,而且是毒性巨大的中药材。

“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是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查处。”刘本军表示,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云南将对餐饮服务单位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既严禁公开加工销售,也严禁为亲戚朋友私下加工食用;既严禁加工销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也严禁加工销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自制泡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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