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依法公开合并审理由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吴某犯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吴某二人商议食用野猪,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非法捕猎工具设置捕猎陷阱,捕获一头一百多斤的野猪并卖给廖某,从微信转账获利15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吴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遂作出此判决。
此次公益诉讼,全县猎捕队成员到场观看庭审,沉浸式感受了一堂深刻生动的法治课,进一步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拉紧遵纪守法“警戒线”,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建宁法院 徐涵/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