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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各方责任 重庆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6 18:06:3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钟晓渝  |  责任编辑:唐浩哲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强化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作,自动监测数据是反映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据介绍,该《办法》包括正文与附件。其中,正文共22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时间以及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来源,明晰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以及设施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范围、标准、联网和验收要求,传输异常、故障等特殊情形处理,数据运用要求以及数据超标、超总量判定方法,细化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要求。


“而附件则对涉及自动监控的主要违法情形分别细化了认定条件,既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也便于执法人员使用,有利于形成有效震慑。”上述负责人介绍。其中包括有对未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未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等七大方面共30种情形的认定情况。


具体而言,对未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主要包括4个情形:未按照规定的点位、指标实施自动监测;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要求;安装位置、采样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其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情形。


对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情形的认定,主要包括4个情形:未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或传输监测指标;未按标准规范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未按期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等;其他未按规定联网的情形。


对未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形的认定,主要包括10个情形: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报告、标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自动监测设备操作不规范导致数据明显失真;自动监测设备维护不规范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生产、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联网传输数据与现场设备不一致,偏差大于1%;有效传输率或维护时长未达到相关要求;仪器、试剂操作不规范导致数据明显失真;分析周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其他因人为过失造成数据缺失、无效或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情形。


对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的情形的认定,主要包括3个情形:记录保存期限不满足相关规定;记录缺失或不全;电子记录未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


对发现数据异常或超标等情况不报告的情形的认定,主要包括3个情形:未及时核实反馈电子告知与督办信息;未及时标记异常情况;发现数据异常未报告。


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情形的认定,主要包括3个情形: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谎报设施异常或实施虚假标记;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对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情形的认定,主要包括3个情形:虚报生产运行情况,或虚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提供虚假运维台账记录;故意关闭自动监测设备;其他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主体责任,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排污单位自行审核数据有效性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并明确把‘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执法的依据。”该负责人表示,同时针对设备厂商、运维商和比对监测等第三方参与或协助造假等问题,从设备源头封堵造假空间、运维过程全程留痕、存在隐患退出正面清单等方面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措施,将有效解决问题发现难、证据固定难、案件查处难等执法监管中的难点。(钟晓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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