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国际合作>合作交流>

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一起“派而不管”劳务派遣违法退工案件

发布时间:2024-03-20 23:11:11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蒲毅  |  责任编辑:唐浩哲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一起因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退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在三方关系中的责任,有效维护平等劳动关系,为促进就业环境稳定作出示范。


基本案情:向某于2021年4月19日入职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随即被派遣到达州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后因房地产公司以取消向某门禁权限等方式不予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导致向某无法继续工作。向某联系无果后,向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寄送《退回告知函》,告知被退工事宜,并要求公司限期给予用工答复。后因公司未答复,向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支付赔偿金36256元和未休年休假报酬3334元。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高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不需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作为被派遣至达州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内被用工单位退工,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此存在过错,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在获知向某被退工后,既未向用工单位核实退工原因,也未为向某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更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处理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而是消极对待,不予回复,应认定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向某系被迫离职,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虽不需支付赔偿金,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向某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法院判决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266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因其灵活、便捷且能大幅降低用人单位人力成本等优势,近年来被众多企业广泛运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分离这一特征,使得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逃避自身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裁判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工后,负有核实退工原因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法定义务,该裁判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中三方关系,避免“派而不管”式的一次性派遣,提高劳务派遣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劳动者持续稳定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蒲毅)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