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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外之地 名誉侵权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4-05-06 16:14:4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唐浩哲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和电子设备的普及,网络已渗透至生活的方方面面,许多人喜欢以发布视频、发朋友圈等方式记录和分享生活,由此引发的互联网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也随之日益增加。近日,大邑县法院花水湾法庭就调解了一起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名誉权纠纷案。


某天,周某在某海鲜自助餐厅消费后,认为餐厅海鲜食材不新鲜,便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吐槽”指控,很快在网络上引发广泛热议。为此,餐厅方面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各类食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食用标准。由于周某不实指控,致使餐厅声誉受损,餐厅便将周某诉至大邑县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大邑县法院花水湾法庭受理此案后,法官针对互联网名誉纠纷案件的特点,运用民法典释法明理,帮助双方了解互联网法律知识,同时对周某进行法治教育。周某最终意识到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是违法行为,愿意持续一周在抖音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双方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大邑县法院花水湾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需谨慎,若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诋毁他人名誉,则有可能‘引火烧身’,踏入侵权雷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大邑县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加大网络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网民守法意识,不断推动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大邑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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