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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法院搭建多部门对话平台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发布时间:2024-07-11 17:05:4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唐浩哲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政和工作室邀请渝中检察、司法、人防、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同,组织当事人“面对面”交流,成功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



杨先生从某银行购买了渝中区某商场人防商铺,向渝中区人防办申请办理权属变更备案登记,被告知该人防商铺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杨先生认为人防办不履行法定职责,遂诉至渝中法院。


经审查,《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建筑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所有人持人民防空备案登记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该案中,案涉人防商铺尚未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杨先生的主要诉讼目的系为将来的权属登记做好准备。


经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案涉人防商铺存在特殊性,办理权属登记不需要人防部门的备案登记材料。政和工作室研判认为,该案争议系当事人对政策法规的理解问题,具有化解可能,为及时定纷止争、避免程序空转,遂邀请各单位共同召开本次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会。


会上,各单位对争议问题进行了会商。区人防办提供了相应规范性文件,对人防商铺备案登记的历史渊源和规则调整作了详细说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案涉人防商铺情况介绍了权属登记的具体要求,回应了杨先生的实质诉求。法院、检察、司法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释法说理,彻底打消了杨先生心中的疑虑。杨先生当场提交撤诉申请,并向各单位表达了感谢。


渝中法院政和工作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引入社会资金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应先依据规划综合验收合格证、建委备案登记证明等资料申请权属初始登记;无法提供前述材料的,参照“两证”遗留问题处理模式联合会签后办理;申请权属转移登记的,可依据原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所有权证》或《人防工程购买合同》申请。实践中,前述人防工程项目的权属变更登记,已不再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材料。(渝中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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