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我买了一辆奔驰商务车,才花11万,好划算哦。
李女士:价格确实亲民,你在哪儿买的哦?
王女士:悄悄跟你说嘛,我买的抵押车,开了几个月了,没得啥子问题。
王女士:啊,这?抵押车呀,你自己把车子看好哦,这种车子的情况一般都有点复杂,我还是不考虑了哈。
果然,没有几个月,王女士买的抵押车就出问题了……
所谓“抵押车”,即车辆的所有权人向银行或者个人申请借款而用作抵押,并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目前,二手车市场仍有抵押车买卖现象,特别是一些豪华品牌的抵押车交易还非常活跃,一旦车辆被依法查封、盗窃或扣押,买受人就会面临“车财两空”的境地。日前,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抵押车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王女士在董某开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里看上了一辆奔驰商务车,售价是正常二手车价格的一半,在明知董某不是奔驰车的所有权人,且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仍与董某签订《买卖协议》,《买卖协议》载明该车为抵押车辆,王女士熟知抵押车的属性和后期使用风险,若被依法强制收回或被盗被抢,由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30天内,公司按照该车价款的(不含服务费)90%赔付给王女士;365天内,公司按照该车价款的(不含服务费)75%赔付给王女士。于是,王女士支付了11万元购车款以及6000元服务费。
不巧的是九个月后,王女士发现停在自家小区停车场的车辆“不翼而飞”,王女士联系董某要求解决车辆被拖走产生的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女士请求董某返还购车款应否得到支持。
董某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老板,王女士为购买案涉车辆向董某给付了购车款和服务费,董某向王女士交付了车辆,现抵押权人将案涉车辆取回,致使董女士通过买卖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根据重庆市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案涉车辆后续的抵押权变更信息,能够证明案涉车辆后回到了原车主的控制中,并由原车主进行了出售和变更登记。该结果属于董女士在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出现了原车主重新实际取得对案涉车辆的控制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符合《买卖协议》约定的意思,故董某应当按约赔付车价款(不含服务费)的75%给王女士即8.25万元(110000元×75%)。
关于董某抗辩王女士返还车辆使用费的问题,本院认为王女士明知该车系抵押车仍然购买,自身已存在过错,且已使用车辆九个月,故综合考虑车辆品牌、价值、购置时间、王女士使用时间、双方过错程度等,本院酌定抵扣使用费后董某应当返还王女士购车款5万元。
董某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对于抵押车,无论是购买者还是销售者,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是抵押车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抵押车存在被车辆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收回或行使抵押权的风险;二是卖方无法保证抵押车的合法来源,若该抵押车系盗抢车辆,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双方或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三是部分抵押车因存在被查封等情形,若未按时完成车辆检验或投保,则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上路行驶的情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极易产生理赔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要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倪旺 岳苒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