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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内被辞退,能向公司主张生育津贴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4-07-26 15:04:0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唐浩哲

关于女性就业,你能想到的词条有哪些?(妇女能顶半边天、女性的职场不安感、求职困境)当怀孕的她被辞退,她可以做些什么?法律如何保护她的权益?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颜某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2021年1月颜某怀孕,同年4月25日,颜某收到成都某科技公司的辞退通知,因与公司沟通无果,颜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成都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成都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于2022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对成都某科技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辞退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且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判决成都某科技公司与颜某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2年,颜某依据生效判决提起仲裁申请后,诉至本院,请求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工资损失和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理


1.关于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在颜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已被生效判决予以否定性评价,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向颜某支付赔偿金。颜某入职成都某科技公司八个月,期间平均工资为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为基数,因此成都某科技公司应当向颜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3000元/月×2)。


2.关于工资损失的认定

颜某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4月解除,且法院已支持颜某主张的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颜某要求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认定

从颜某提交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可以看出,颜某因未达到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12月,不满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具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在对孕期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社会保险不能列支的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颜某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生育津贴参照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颜某于2021年10月剖宫产,生育享受产假158天,其生育津贴应为15800元(3000/月÷30天×158天),且因其为剖宫产,生育医疗费应按照3000元计算。综上,成都某科技公司应赔偿颜某生育保险待遇损失188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赔偿生育保险待遇损失18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在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津贴的发放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替代。用人单位负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在对孕期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缴费期限不符合全额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社会保险不能列支的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希望通过本案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减少恶意停缴女职工生育保险费行为的发生,推动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有效发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法官提醒


考虑到女职工社会角色和生理特征等方面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对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得无故降薪或直接辞退。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在合理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和员工建立和谐长久的劳动关系,助力单位、企业获得长远健康的发展。罗秦瑶 潘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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